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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主要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9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19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9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2019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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